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有贷款需求并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创业者,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及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一)小微企业指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第七条贴息标准(一)对符合上述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二)对2025年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重点就业群体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三)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第四章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和受理程序第九条小微企业借款人资格审核(一)审核事项小微企业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4.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5.企业与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申办程序(一)小微企业贷款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经办银行提交申请,填写《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2.人社部门对小微企业招用人员资格及招用比例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应向创业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资格审核及提交相关材料,第十四条小微企业借款人向注册地或经营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资格审核及提交相关材料时申请材料不齐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