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第五条县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县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及财政管理,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县业务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后续管理工作,第五章预算编制第十八条县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预算应与部门预算同步编报,第十九条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第二十条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向县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一)县业务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预算随同其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县财政部门(以下称“一上”),县业务主管部门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对照支出计划每月研究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县财政部门、县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建立专项资金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制度,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县财政部门结合县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情况和当年工作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