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第三条本系统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各类公开信息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第四条对本系统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进行定期评估审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五)本系统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发现本单位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