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联合修订了《厦门市翔安区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支出,区农业农村局是专项资金分配执行的责任主体,具体如下:(一)国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用于公益林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用于村(居)集体的经济补偿补助不低于30%,用于村(居)集体的经济补偿补助不低于70%,(二)村(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每年每亩59元,经济补偿按以下情况确定不同分配比例:1.林木所有权属于村(居)集体的,经济补偿支出由村(居)集体依照与承包方签订的管护合同支付,管护补助支出根据天然林权属实行以下分配办法:(一)国有天然林管护补助用于天然林权所有者补助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经济补偿按以下情况确定不同分配比例:1.林木所有权属于村(居)集体的,管护补助支出由村(居)集体依照与承包方签订的管护合同支付,导致争议林地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的林地林木所有者经济补偿资金暂时无法支付的,第十七条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二十条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镇(街)、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