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商务局北海市财政局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海市投资促进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海市分局北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北商发〔2025〕1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现将《北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印发你们,北海市商务局北海市财政局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海市投资促进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海市分局北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8月11日北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关于全面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的函》(桂商资函〔2023〕57号)等要求,推进北海市引进和利用外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试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北海市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第三条北海市商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海市分局、北海经开区管委会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招商引资和监督管理,共同推进北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第五条试点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等有关规定,第九条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下,第十条试点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第十一条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托管人应及时向北海市商务局、财政局、所在园区管委会报告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资金汇出、汇入和结售汇等相关数据,第十五条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须按期向北海市商务局、财政局、北海经开区管委会提供年度报表及报告(20个工作日内报送),不定期组织北海市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海市分局、北海经开区管委会、基金托管机构等单位分析企业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