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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法律服务集聚区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5-08-12
穗南开管办规〔2025〕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法律服务集聚区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南沙区促进法律服务集聚区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5年修订版)》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8月12日广州市南沙区促进法律服务集聚区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5年修订版)为贯彻《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国发〔2022〕13号)有关精神,在法律服务集聚区范围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第一条【办公用房补贴】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首次在南沙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联营律师事务所或外国律师事务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广州市南沙区代表机构,第二条【专业人才补贴】与法律服务集聚区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给予3万元工作补贴:(一)驻于法律服务集聚区企业、机构或组织,同时符合南沙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且符合下列类型之一: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南沙区代表机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联营律师事务所,4.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服务机构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5.其他有利于促进广州市南沙区法律服务业发展的专业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2024年修订版)》(穗南开管办规〔2024〕7号)同时废止,区司法行政部门按上级相关规定开展政策实施阶段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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