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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2024年度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项目核算认定结果的公示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2025-08-11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工程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财资函〔2024〕15号)的有关规定,经初审、核查、核实和认定等程序,现对2024年度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项目核算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8月17日,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反映,并具体列举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daqike@dg.gov.cn,二、通过信函方式寄至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注明大气环境科收),邮编:523000,附件:东莞市2024年度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项目核算认定结果东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8月11日附件东莞市2024年度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项目核算认定结果序号企业名称地址实施减排措施后污染物减排量(吨/年)备注NOxVOCs1玖龙纸业(东莞)有限公司东莞市麻涌镇麻二村2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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