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送审《地理标志产品浮宫杨梅》地方标准的请示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第29条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现已到再次修订标准的期限,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完成立项、征求意见,拟申请送审《DB35/T770地理标志产品浮宫杨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2001年,浮宫镇注册“浮宫杨梅”商标,浮宫杨梅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称号,2012年“浮宫杨梅”通过“国家地理产品保护标志认证”,是龙海区重要的经济作物和特色产品,首次发布、实施《DB35/T770地理标志产品浮宫杨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有关“福建省地方标准的申报条件,鉴于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具备送审《DB35/T770地理标志产品浮宫杨梅》的条件,特恳请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送审申请,附件:1:《DB35/T770地理标志产品浮宫杨梅》送审稿附件2:《DB35/T770地理标志产品浮宫杨梅》编制修订说明附件3:《DB35/T770地理标志产品浮宫杨梅》《DB35/T770地理标志产品浮宫杨梅》征求意见汇附件4:《DB35/T770地理标志产品浮宫杨梅》送审表附件:附件1《DB35T770地理标志产品浮宫杨梅》送审稿.docx附件2《DB35T770地理标志产品浮宫杨梅》编制修订说明.docx附件3《DB35T770地理标志产品浮宫杨梅》征求意见汇总表.pdf附件4《DB35T770地理标志产品浮宫杨梅》送审表.docx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