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第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政策兑现、服务和管理,第二章功能定位第五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前沿及技术发展潮流的研究方向,以从事前沿科学研究、推动产业技术变革、探索重大科技创新等为目标,(二)成果转化类:面向产业需求开展应用技术开发、技术攻关与工程化研究,第三章认定管理第八条满足以下条件的机构可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投资主体应满足多元化要求,年度研究开发经费(经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会计准则审计)投入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达200万元以上,(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四)年度研究开发经费(经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会计准则审计)投入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达500万元以上,第四章扶持政策第十一条重点及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研发投入后补助,第十二条补助期内市级重点及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按科学研究类、成果转化类、研发服务类每年进行绩效评价,第十三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重点及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年整改期,第十四条鼓励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同一研发机构已享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仪器设备补助和我市企业研发经费补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