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碳与能源结构优化专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我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8月4日四川省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专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下同)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省预算内投资”)的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领域项目管理,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四条本专项重点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增效、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低碳、煤炭清洁化利用、煤电机组节能提效升级和清洁化利用、新型储能和能源领域氢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提升、能源消费端绿色低碳转型、涉改乡镇农村电网等方向,具体安排标准如下:(一)节能增效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低碳项目、新型储能和能源领域氢能项目、煤电机组节能提效升级和清洁化利用项目:单个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15%,(二)煤炭清洁化利用项目:单个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30%,第三章投资计划申报第八条申请本专项省预算内投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本专项规定的资金支持方向,(三)未获得省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要按照本办法及省发展改革委各年度申报通知中确定的安排原则、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等,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和管理第十三条本专项的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采取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下达方式,项目申报汇总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申请下达第2次投资计划的请示,调出支持范围:(一)在省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完工报告及验收结果由相关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按照《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本专项各年度申报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