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进入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鼓励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个人所持有农村综合产权通过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第六条延津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县农交委”)是本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工作的监管机构,协助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好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交易机构第七条延津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是依法批准设立,由延津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授权开展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和信息的收集、审核、报送,第八条延津县农村综合产权运营机构搭建全县统一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网络和数据库系统,提交延津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受理审核,县农交中心与出让方进行交易资金结算并出具《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鉴证书》,乡(镇、街道)应将《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鉴证书》作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出让、出租和集体建设与采购项目资金规范使用的记账依据,出让方、受让方可凭县农交中心出具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到发改委、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管、住建城管等有关部门(组织)办理相关手续,(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当事人可以向延津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或者延津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延津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