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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2025-08-07
遂经信规〔2025〕1号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5年7月29日《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业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由遂宁市再分配的省级资金安排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验收工作,由县(市、区)、市直园区再分配的省级资金安排项目由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验收工作,由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验收工作,由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明确验收实施部门,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验收实施工作需要抽取专家的可以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专家库中抽取,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建设内容和专项资金规范使用情况,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项目单位提出正式验收前,市级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和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等验收材料,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验收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再分配安排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验收结论,由县(市、区)、市直园区再分配安排项目由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主管部门出具验收结论,省级资金项目验收实施部门1个月内在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完成验收结论备案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的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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