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昆征补〔2025〕第29号(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昆山市陆家镇农民集体、昆山市陆家镇泗桥社区农民集体(原泗桥村二十一组农民集体)、昆山市陆家镇泗桥社区农民集体(原泗桥村二十组农民集体)、昆山市陆家镇泗桥社区农民集体(原泗桥村十四组农民集体)范围内,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昆山市陆家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549公顷(3.8235亩),拟征收昆山市陆家镇泗桥社区农民集体(原泗桥村二十一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5623公顷(23.4345亩),拟征收昆山市陆家镇泗桥社区农民集体(原泗桥村二十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369公顷(0.5535亩),拟征收昆山市陆家镇泗桥社区农民集体(原泗桥村十四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274公顷(0.411亩),(二)青苗补偿标准按《昆山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昆办发〔2014〕9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昆山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昆办发〔2014〕93号)以及本市其他相关政策文件执行,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9月6日)提出,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8月7日至2025年9月6日,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昆山市人民政府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