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普项目管理,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普项目(以下简称“科普项目”)管理,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围绕科普能力建设、公民科学素质提升和科普促进科技创新实施的项目,第四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科普项目立项、监督评估、项目验收等组织管理,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区直部门(单位)等,负责科普项目的初审和现场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和主持人负责科普项目的组织实施,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科普场馆建设类、基层科普阵地建设类项目进行实地核查,项目承担单位与自治区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项目实施期限自任务(合同)书签订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年,由自治区科技厅项目主管业务处室联合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执行、经费支出、科研失信及违规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执行期满前3个月内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验收申请,自治区科技厅审核验收资料后,由自治区科技厅对项目执行、经费支出、科研失信及违规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九条科普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