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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管理办法》(沪府令2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 2025-07-29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管理机构职责)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和协调商务合作区有关行政事务,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管理的具体事项,第八条(综合服务平台)商务合作区建立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境外人员入区)搭乘国际(地区)航班自浦东国际机场入区的境外人员进入商务合作区,邀请境外人员入区开展商务活动的国内机构一般应当提前48小时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境外人员应当持国际旅行证件和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备案的有效邀请,第十五条(境外人员出区)境外人员离开商务合作区经浦东国际机场搭乘国际(地区)航班离境的,第十六条(境内人员入区出区)境内人员进入商务合作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通行许可管理,第十七条(区内停留管理)境外人员在商务合作区内开展商务活动可以停留30天,依法对商务合作区内的人员实施管理,第五章货物和行李物品管理第十八条(境外人员行李物品管理)境外人员携带行李物品在国际侧联检区按照国家规定接受海关监管,商务合作区在国际侧为入区出区人员及行李物品提供往返浦东国际机场的接驳服务,第二十四条(人才服务)本市为国际商务相关专业服务人才在商务合作区开展专业服务提供便利,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与海关、移民管理、民航管理等部门通过智慧化手段和智能化设施,第二十六条(协调联动)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会同海关、移民管理、公安等部门以及机场管理机构等建立商务合作区运行指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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