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和林格尔新区工信主管部门:现将《呼和浩特市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复核及动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印发《呼和浩特市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复核及动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规范我市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管理工作,制定《呼和浩特市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复核及动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的复核及动态管理工作,旗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的组织复核及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复核第三条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实行复核制度,(二)旗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复核材料上报至市工信局,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名单并及时公布复核结果,第六条拒不进行复核或未通过复核的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按程序移出市级名单,第三章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动态管理第七条绿色制造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制度,国家级、自治区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应在每年4月1日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网址:https://green.miit.gov.cn)填报动态管理表,(二)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三)发生安全(包括安全生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部门反馈意见),第九条各旗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动态管理表提交一周内完成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