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履行引导基金与创投基金的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遴选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作为引导基金与创投基金的管理人进行运营管理,第六条引导基金和创投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二)定期向工作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基金整体运作情况、投后管理情况等,(三)返投要求:子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阳春市内的资金,(五)社会公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阳春市人民政府官网或其他相关渠道上对拟投资子基金进行公示,(七)投后管理及退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引导基金的投资,(一)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向创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投后管理及退出:创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及时开展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修订及定稿工作,创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投资,由审议同意创投基金投资的决策机构对项目退出进行决策,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将本条规定明确约定在投资协议等书面协议中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收取引导基金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不高于1.8%/年的管理费,创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收取创投基金已投项目的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不含已退出的投资额)不高于1.8%/年的管理费,引导基金和创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不承担投资亏损的有关责任,创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自行决策的创投基金投资项目设置分级团队跟投制度(被投企业不接受团队跟投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