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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的有关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龙泉市人民政府 | 2022-05-26
切实严格规范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制定《关于规范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的有关通知(征求意见稿)》,附件1:《关于规范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的有关通知(征求意见稿)》龙泉市民政局2022年5月26日附件1:关于规范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的有关通知(送审稿)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72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浙民事〔2015〕233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现就乡村公益性墓地管理规定明确如下:一、使用对象:乡镇级乡村公益性墓地覆盖本辖区村民,二、公墓性质:乡村公益性墓地属非营利性公共墓地,三、依规建设:乡村公益性墓地必须经民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四、建设标准: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五、公墓收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墓地墓穴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龙发改费管〔2020〕210号)文件,乡村公益性墓地墓穴使用收费基准价为每穴3000元,七、公墓绿化:公墓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八、公墓管理:公墓建成后公墓单位应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规范墓区管理秩序,切实规范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原《关于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龙民字〔2016〕16号)、《关于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的有关规定》(龙民字〔2018〕9号)和《关于规范乡村公益性墓地管理的有关通知》(龙民字〔2021〕4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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