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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5-07-31
形成《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联系人:余世骏联系电话:89186852电子邮箱:ysjzjnb7623@163.com宁波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7月31日附件1.《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点击下载附件2.关于《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点击下载无附件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宁波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专项补助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绩效管理,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第九条申请A类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即依托单位,实验室成员近三年承担过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第十条申请B类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托单位应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院,申请A类市重点实验室需要上传《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附件1)、《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报告》(附件2)和附件2的佐证材料,申请B类市重点实验室需要上传《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附件1),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A类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为三年(从认定文件发文之日计算,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每年年底对三年建设周期满的A类市重点实验室(全省重点实验室除外)开展绩效评价,三年内不得申请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建设期满后保留B类市重点实验室资格一年,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如实填报申报材料,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依托单位申请市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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