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起凤镇爱栗家干果经营部:申请人张齐疆2025年7月17日向桓台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诉称:你单位在2023年2月至2025年7月期间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诉求我中心调查、足额核定其2023年2月至2025年7月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金额,并提供上述时间段的工资流水作为证据,因多次向你单位经营注册地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限期举证通知书》(桓社险稽证字〔2025〕217号)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依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现通知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供下列材料并书面举证说明:1、张齐疆2023年2月至2025年7月原始工资发放明细、劳动合同、考勤表,2、是否存在欠缴张齐疆2023年2月至2025年7月社会保险的事实,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材料,我中心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3条的规定,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足额核定你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中心领取《社会保险稽核限期举证通知书》,视为送达,桓台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