芗城区、龙文区住建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漳州市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25版)》已经市政府同意,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漳州市自然资源局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漳州市城市管理局2025年7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漳州市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25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49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房函〔2005〕88号)等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商品厂房开发企业,是指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并从事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的企业,是指商品厂房开发企业进行商品厂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第二章商品厂房开发企业管理第四条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等,第五条商品厂房开发企业的资质核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办理流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开展商品厂房开发经营活动,第三章商品厂房项目开发管理第六条商品厂房开发企业从事开发建设应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报规、报建等行政审批程序和规划管理,第十条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后,第十一条商品厂房开发企业转让在建厂房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第四章商品厂房项目销售管理第十二条拟销售的商品厂房应办理商品厂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办理条件及程序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房函〔2005〕8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商品厂房预售资金监管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23〕12号)、《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直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023版)〉的通知》(漳建规〔2023〕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