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工作要求,根据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加强财政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财(建)发〔2025〕224号)有关要求,我厅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县(市、区)遴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县(市、区)遴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2025年7月30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县(市、区)遴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工作要求,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工业融合2025年工作要点》(工信厅信发函〔2025〕270号)、《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加强财政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财(建)发〔2025〕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县域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县(市、区)的申报、遴选和管理等工作,申报县(市、区)应具有良好的工业经济发展基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集聚、经济带动性强等特征,积极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申报县(市、区)应选择细分行业中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发展潜力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的中小企业作为数字化改造的重点对象,列入数字化改造的企业不少于40家,打造3个以上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且改造完成后新增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中小企业不少于40家,规上工业中小企业数字化二级及以上比例达到70%以上,规下工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显著提升,五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年度工作通知,通知组织县(市、区)申报,由属地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报送推荐文件,由五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出具推荐函并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组织对推荐单位的实施方案开展竞争性评审,从申报试点的县(市、区)研究确定2-3个作为支持对象,第三章支持方式第十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审定实施方案,加强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一条对确定为试点的县(市、区),实施方案中所列企业改造项目软硬件投资额,按比例给予资金支持,第十二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综合考虑年度资金总额、试点县(市、区)实施方案申报总额,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试点县(市、区)的支持资金额度,第十四条试点县区按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原则统筹使用资金,安排不低于90%的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根据企业改造所达等级及企业软硬件投资额自行确定补助比例,补助范围包括数字化软件、云服务、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试点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细化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尽早完成并发挥效益,原则上,列入名单内的项目不进行调整,缺因技术、市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项目清单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各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联合行文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备案,第五章绩效评价第二十条五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严格绩效目标审核,强化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