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康玉0951-503294617795028530邮箱:nx_cyzx@126.com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5年7月30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有关意见,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指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自治区级众创空间,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第四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运营主体为自治区内创新主体提供孵化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其中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备案的各类科技企业占比不低于60%,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运营主体为自治区内创新主体提供孵化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每年团队在众创空间内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3家或2年内不少于2家团队获得过投融资,(五)众创空间在孵企业不低于8家,(一)运营主体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自治区孵化器、众创空间”模块,(二)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推荐提交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离岸孵化器申报材料直接提交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第十条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场地位置等重要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名称、场地面积等一般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变化后仍符合认定条件)需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