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7月25日泸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第二条泸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可为入孵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政策咨询、投融资服务、创业辅导、创业培训、资源对接等孵化服务,第七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一)企业办公场地须在本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第三章申报与管理第九条孵化器申报程序:(一)申报市级孵化器的运营机构向所在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评审合格的机构认定为泸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泸州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2年内不能申报泸州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企业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绩效评价主要围绕孵化器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孵化器将上年度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经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