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发展重点】本省坚持全面推进制造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超前布局并举,重点发展下列产业:(一)以新工艺新材料为重点、世界一流的现代化钢铁产业;(二)节约集聚、创新发展的绿色化工产业;(三)中西并重、医药与生物制造相结合的生物医药产业;(四)技术优势明显、成果高效转化的电子信息产业;(五)区域合作、协同配套的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六)深度智能驱动、注重实际功能的机器人产业;(七)空天地一体、通导遥融合的空天信息和卫星互联网产业;(八)算力算法数据一体开发、应用场景丰富的数字产业;(九)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其他产业,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行业技术改造投资引导,建立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导向目录并动态管理,推进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动设备更新、工艺提升、产品升级、数字赋能和管理创新,第十二条【质量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国家级专业检验检测和认证组织在我省设立机构,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健全品牌培育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影响力,第三章集群发展第十三条【开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发展先进制造业的规划引导,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明晰产业发展定位,培育产业新赛道,强化创新要素集聚,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公共服务配套功能,提升开发区承载能力,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专项扶持政策,建立健全特色产业集群指标评价体系,开展集群发展质量评价,实施重点特色产业集群动态调整,第十五条【“领跑者”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对特色产业集群具有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领跑者”企业,加强分类指导,支持“领跑者”企业提升产业协同配套能力,引领带动特色产业集群提档升级,第十六条【“共享智造”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共享智造模式,支持数字化平台建设,打造共享工厂、共享载体,拓展原料集采、生产工序、研发设计、检测试验和物流贸易等共享应用,推动特色产业集群实现制造能力、服务能力、创新能力融合共享,第十七条【区域品牌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区域品牌培育机制,引导集群实施品牌战略,加强品牌标准体系建设,鼓励集群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打造区域品牌和特色品牌,第二十条【产业基础提升】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优势基础产品高端化升级,支持核心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科技创新,加快基础产品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推动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第二十一条【研发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技术创新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平台,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联合体,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第二十五条【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应用先进绿色工艺技术装备,推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鼓励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提升减排治污能力和清洁生产水平,建设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第六章数字赋能第二十八条【数字基础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集群、园区规划建设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光纤网络、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支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第二十九条【数字化转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鼓励企业更新数字化设备、升级智能化系统,建设智能工厂,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普及应用,开展数字技术集成创新应用,推动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转型,打造数字园区和智慧集群,第三十一条【数字生态建设】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数字化转型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支持建设产业大脑、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建立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评估和标准宣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教融合人才培育机制,指导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优化学科设置,加强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支持校企联合建设实训基地,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符合先进制造业发展需求的相关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