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政策, 找服务, 就上查策网 !

关于公开征求《邯郸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邯郸市人民政府 | 2025-04-27
(四)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主体、车辆、驾驶人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情况总结,第三章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第八条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第十一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驾驶人(道路测试驾驶人、示范应用驾驶人、商业示范驾驶人的统称)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主体(道路测试主体、示范应用主体、商业示范主体的统称)授权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安全运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安全性自我声明随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申请书(附件3)、对应申请材料(附件4)及以下证明材料提交至第三方授权机构,第二十九条示范应用主体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1),随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申请书(附件3)、申请材料(附件4)及以下相关材料报第三方授权机构:(一)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的基本情况,第三十四条商业示范主体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申请书(附件3)、对应申请材料(附件4)及以下材料报第三方授权机构,第三十六条商业示范主体应持确认后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安全性自我声明向联合工作组相关部门领取智能网联汽车商业示范标识,随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书(附件3)、申请材料(附件4)及以下相关材料报第三方授权机构:(一)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新型运载工具的基本情况,第八章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示范管理第四十二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路段和区域内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规范办法设置相应标识或提示信息,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安全性自我声明有效期、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通知有效期内行驶,严格依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安全性自我声明或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通知载明的时间路段、区域和项目开展工作,联合工作组可暂停或终止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活动:(一)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车辆、驾驶人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的,第五十四条联合工作组可以委托第三方授权机构调阅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车辆相关数据以及变更或者暂停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主体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计划,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或商业示范主体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形成智能网联汽车事故报告(附件6)并在发生交通事故24小时内。

更多精选

  • 2025-04-27 00:00:00
  • 2025-04-25 00:00:00
  • 2025-04-21 00:00:00
  • 2025-04-11 00:00:00
  • 2025-04-09 00:00:00
  • 2025-04-03 00:00:00
  • 2025-03-25 00:00:00
  • 2025-03-18 00:00:00
  • 2025-03-14 00:00:00
  • 2025-03-12 00:00:00
  • 2025-03-07 00:00:00
  • 2025-03-06 00:00:00
  • 2025-03-06 00:00:00
  • 2025-03-05 00:00:00
  • 2025-02-25 00:00:00
  • 2025-02-19 00:00:00
  • 2025-02-14 00:00:00
  • 2025-02-12 00:00:00
  • 2025-01-20 00:00:00
  • 2025-01-09 00:00:00
  • 服务热线:

    400-004-5577

    定制开发与商务合作:

    15013822990

    周一至周日,8:00am~18:00pm

    联系我们

    总部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数字创新中心(龙华区民塘路328号鸿荣源北站商业中心)B座23楼        商务合作:ccw@chacewang.com

    版权所有 © 2018-2025 查策网 粤ICP备18024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