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现将《山东省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5年7月7日(主动公开)山东省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和提升全省粮食安全水平,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以下简称社会责任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责任储备的建立、管理、激励约束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品种数量第六条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粮食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责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省辖区内,指导企业建立不低于3天日实际使用粮食数量的社会责任储备,第十一条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粮食供求形势、企业经营状况等,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二条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与责任企业签订协议,第十四条社会责任储备应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严禁将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社会责任储备,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督促相关责任企业按照指令动用社会责任储备,第十七条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注意发挥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行业骨干企业等在建立社会责任储备中的带头作用,第十八条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情况的监督管理,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粮发〔2025〕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