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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陈仓区人民政府 | 2025-07-28
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管理、使用等事项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民事主体在订立、履行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时,第三条倡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涉及集体资产的处置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法律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与无经营资质、失信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订立合同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准备订立的合同初稿及相关附件向村(社区)法律顾问征求意见,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订立,第十二条对合同订立不规范、条款不完整、标的数量和质量不准确、履行期限和方式、生效要件、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不明确的合同,引导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治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行为,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民主决策程序订立合同、或存在私下订立合同和不依法履行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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