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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60号(关于实施中国—泰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2025-07-25
二、中国海关、泰国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三、中国AEO企业向泰国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以及在中国海关备案的企业英文名称告知泰国进口商,由其按照泰国海关规定申报,泰国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四、中国企业自泰国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泰国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TH)+经营者类型代码(IE)+泰方数字编码(6位),例如“THIE680001”,中国海关确认泰国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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