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高校:现将《黑龙江省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2025年6月30日附件黑龙江省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第三条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聚焦重点、规范管理、突出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由省教育厅组织各高校申报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项目,第四章绩效管理第十三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各高校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开展绩效运行监控,要组织高校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视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绩效自评价结果,第十七条哈尔滨市教育局、财政局及省级各高校应当及时将本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应及时将各高校绩效自评价报告汇总后形成本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总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第十九条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缓慢、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未按时完成审计问题整改的高校按不低于当年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扣减,省教育厅、哈尔滨市教育局要加强对资金支付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管,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适时对哈尔滨市及省级各高校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抽查监督,包括上年度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学校自有资金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