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麒麟区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治安安全管理等活动,第四条出租人是租赁住房治安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租赁住房治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租赁住房治安安全管理过程中获悉的相关住房及个人信息,第八条公安机关在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指导、推进、落实、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租赁住房经营主体登记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工作,协助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租赁住房治安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租赁住房及承租人、其他实际居住人管理相关工作,(五)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其他实际居住人遵守租赁住房治安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七)发现矛盾纠纷等治安安全隐患或者承租人、其他实际居住人涉嫌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第四章登记管理第二十二条应用租赁住房信息采集APP登记租住人员信息,第二十九条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其他实际居住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犯罪活动,第三十一条承租人、其他实际居住人将租赁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