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7月24日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销售和租赁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以下简称“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销售和租赁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出售条件】建设单位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第五条【房屋销售阶段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车位、车库租售总体方案,第七条【资格审查】建设单位应以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停放汽车需要为基本原则,第八条【房屋套数计算方式】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车位、车库销售过程中,建设单位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可以相应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车库的前提下(房屋套数按第八条方式计算,本轮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应说明本建筑区划内可售房屋和可售车位、车库套数情况以及已售、未售套数情况,建设单位在扣除按第八条规定计算未销售房屋预留相应数量的可售车位、车库后,根据项目可售车位、车库配比及销售时间情况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在建筑区划内进行销售,第十五条【出租规定】建设单位拟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建设单位有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情形的,第十九条【有关用语解释】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简称“建筑区划”)是指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可售房屋是指建筑区划内可以对外出售并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的专有部分住宅及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