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德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5-07-2314:47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字〔2025〕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工作,应当告知同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公共数据开放主体负责编制本单位公共数据开放目录清单,县(市、区)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形成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开放目录清单,并提交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第八条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在同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第十二条未经同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同意,经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下架,第二十条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职责:(一)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及时开展数据校核,由同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