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烟台市昆布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申请人丘林凤诉被申请人烟台市昆布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韶浈劳人仲案字〔2025〕143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烟台市昆布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18115元给申请人丘林凤,二、被申请人烟台市昆布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2025年2月工资3300元给申请人丘林凤,三、被申请人烟台市昆布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2025年3月工资100元给申请人丘林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裁决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