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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 2025-07-22
有关承储企业:为加强我市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市级储备冻猪肉的收储、管理、轮换、动用、退出、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八条各区发改部门应当配合市发改局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储存的市级储备冻猪肉监督检查,做好市级储备冻猪肉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实施工作,对承储的市级冻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负责,第三章承储企业管理第十条承储企业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市级储备冻猪肉入储,第十八条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储备冻猪肉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第十九条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市级储备冻猪肉存储地点,市级储备冻猪肉任何时点的库存量不得低于合同约定承储数量的70%,承储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动用情况报市发改局,市发改局可依法直接取消承储任务,依法对市级储备冻猪肉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第三十六条市发改局对市级冻猪肉储备承储行为进行日常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数量:冻猪肉库存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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