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统筹管理工作,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依据,第七条【设置技术规范】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和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第十条【设置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十三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十六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四章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第二十一条【设置要求】设置户外招牌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五章安全检查与维护第二十四条【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制度】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维护、管理的责任人,第二十六条【安全巡查制度】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开展巡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九条【社会监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公布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行为举报、投诉的途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举报、投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