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报请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外汇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建立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以下简称税收抵免)跨部门协同管理服务机制,二、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境外投资者按照《公告》第六条要求,通过被投资企业经由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申报”模块)报送信息及凭证后,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依托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参照“利润再投资”统计要求对企业提交的信息及凭证进行比对核实,核实无误后通过系统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符合《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后,享受税收抵免的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托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等进行比对核实,三、做好政策咨询服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对享受税收抵免的境外投资者及相应投资进行跟踪管理,五、及时跟踪政策实效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税收抵免政策执行情况,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对政策实施及有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附件:1.利润再投资情况表2.商务主管部门政策咨询受理联系表商务部办公厅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