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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北海市创新联合体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科学技术局 | 2025-07-16
第二条创新联合体是以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目标,以承担重大科技项目为主要任务,以市场机制为纽带,以自愿为原则,自发组织的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合作组织和利益共同体,是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带动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融通发展、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载体,第四条创新联合体由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组建,产业链内行业上下游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形成“牵头企业+核心层+紧密合作层+一般协作层”协作组织架构,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服务等相关机构均可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成员单位(含牵头企业)原则上不少于6家,(四)能够发起、组织高水平学术交流、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国际合作、成果转移转化等活动,(一)成员单位应与牵头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国际合作、品牌建设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并达成合作意愿,(二)企业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处于本产业链中,具备一定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能够与其他团队成员有效互补,(四)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服务等相关机构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能够对创新联合体建设起到助力作用,主动承担自治区、北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积极组织实施创新联合体内部科研项目,攻克制约产业发展技术难题,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三)服务区域协同发展,推动成员单位对接粤港澳大湾区、东盟各国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助推区域内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增强区域创新发展能力,协议应明确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分工和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技术开发成本承担及技术转让、许可、咨询和服务所产生的收益分配办法,约定违约责任追究方式及解决争议的方式,明确创新联合体解散时各成员单位的权责分配等,第十三条市本级科技计划支持创新联合体承担科技重大专项,以创新联合体名义承担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时,项目牵头单位必须为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且项目成员单位中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必须占比50%以上,按北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报批程序,第十五条支持创新联合体内形成稳定合作关系的成员单位组建或参与建设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一)成员单位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或者出现牵头单位、常设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影响创新联合体正常运行的;(二)不能按照《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等相关协议及文件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政策规定的;(四)创新联合体管理和运行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拒绝报送相关信息,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六)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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