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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2025-07-14
省沈抚示范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二、申报时间(一)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积极组织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复核,省级税务部门对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2024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制造业销售额占比等情况进行复核,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总公司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2.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咨询电话汇总表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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