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大数据建设、运营和服务等职责,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省大数据发展中心承担统筹建设运营政务信息化等以下公共服务职责:(一)承担省政府首席信息官办公室职责,第五条省大数据发展中心承担以下市场化服务职责:(一)组织开展大数据产业的招商引资,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提供政务信息化项目设计、方案编制等服务;提供专业技术驻点支持、培训、数字化转型需求提炼等服务;承接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安全保障及运维运营等服务,第七条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对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履行业务主管职责,内设机构由省大数据发展中心自主管理,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条根据履行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化运作职能需要,第五章资金来源和使用第十二条省大数据发展中心资金来源由开办资金、服务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营及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培育资金、大数据发展奖励资金以及其他合规合法的市场化收入等组成,第十三条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开办资金由其管理的相关信息化资产及理事费构成,第十四条省大数据发展中心服务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营及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培育资金包括依据职能承担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及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运营所需的资金以及为省直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所需的资金,大数据发展奖励资金为激励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履行职责依法依规给予的奖励资金,第十五条其他市场化收入指省大数据发展中心通过履行市场化服务职责,第十六条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应加强资金统筹使用,第十九条省大数据发展中心理事会围绕省大数据发展中心职责定位及重大改革任务,第二十一条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未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