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各类场所,第四条区科委科协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科学教育类场馆,是指依托各类教育、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者场所,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区科委科协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形成评审结果,应当配合区科委科协开展有关工作,(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或考核的;(六)限期整改未通过审核的;(七)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违法活动的,做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管理工作,有相应的科普课程,有相应的科普课程,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企业生产线(车间、生产场所)、科技展厅合计不少于200延长米(平方米),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