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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西和县商务局 | 2025-07-03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第二十七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第二十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第三十条发卡企业应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已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发卡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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