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025年7月1日深圳市微短剧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微短剧产业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单位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微短剧产业经营的单位,按档次给予每部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1)微短剧制作成本在100万元(含)以上的,(3)微短剧制作成本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档次给予每部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1)微短剧制作成本在100万元(含)以上的,(3)微短剧制作成本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评审通过后合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微短剧制作成本在30(含)至100万元(不含)的普通微短剧,3.微短剧制作成本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其他微短剧,第十条微短剧出口奖励(一)奖励条件:1.申报单位作为版权方/承制方/出品方/发行方在海外发行播映微短剧产品,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微短剧项目资助金额叠加后,第十二条微短剧技术研发创新资助(一)资助条件:1.申报项目主要应用于微短剧产业的技术研发项目,3.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微短剧相关产业经营的企业,第十三条微短剧产业集聚发展资助(一)资助条件:1.申报项目为产业园区/基地等产业集聚空间,3.申报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项目属于服务微短剧产业的办公空间或办公+拍摄综合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