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指引所指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规定程序认定的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级基地),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基地)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市级大学生微型创业园、市级大学生创业苗圃(以下简称市级基地),2.负责全市拟申报市级基地的创建认定工作,(二)各辖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协助市人社局开展创业基地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本地区国家级、省级、市级基地的走访指导、申报推荐、日常管理、数据统计、绩效评价或评估等相关工作,(四)创业基地负责本单位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五)市人社局下属人力资源和就业创业管理中心创业指导科负责具体执行全市创业基地的管理工作,其中:(1)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数量不少于20家,“近两年大学生为法人的创业实体”是指符合本指引所称的大学生创办的创业实体在2年内入驻基地,市人社部门一般于申报年度下半年组织市级基地的认定工作,原则上应为各辖市、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区级基地,对由辖市、区人社部门审核推荐的申报单位进行复核评估,根据当年度执行的《常州市创业基地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通知要求,对被认定为年度创业基地的申报单位,根据当年度执行的《常州市创业基地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