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计划用水管理机构下达用水计划时,第二章用水计划的建议第六条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年计划用水总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构成,第七条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计划用水管理机构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科学合理测算用水计划建议,提出用水计划建议时,应提供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表(见附件)和本年度用水情况说明材料,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将用水计划建议表和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应于收到建议之日起20日内下达,可书面提出复核请求,用水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应当向计划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用水单位用水计划调整建议之日起15日内重新核定、下达用水计划,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其开展水平衡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