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承诺保障输华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关原则,中方决定有条件恢复日本部分地区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即日起恢复部分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进口,二、日本输华水产品企业应当符合我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等相关规定,已暂停进口的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重新申请在华注册,获得注册之日起生产的水产品方可输华,其养殖、包装企业也应当重新申请在华注册,完成注册登记之日起方可开展输华贸易,三、日本水产品进口申报时,应提交日本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和产区证明,四、海关对日本输华水产品实施严格监管,一旦发现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海关总署2023年第103号公告同时废止,海关总署2025年6月29日公告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有条件恢复日本部分地区水产品进口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有条件恢复日本部分地区水产品进口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