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伊春市林业和草原局拟发布《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秋季林木种子采收管理的通告》,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如下: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秋季林木种子采收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林木种子采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秋季林木种子采收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采集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接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采集和收购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采收,三、林木种子的采集应当在确定的采种林分内进行,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四、林木种子的采集应当在确定的采种期进行,五、林木种子生产者应组织有采种经验的人员进行林木种子采集,七、对无证采集、收购林木种子以及抢采掠青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