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2号【发文日期】2025年03月01日为进一步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境内再投资,经商市场监管总局,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或购买被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不含多层次投资)时,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将通过试点方式稳步推进,首批试点地区为江苏、上海、天津、辽宁、河北、湖南、陕西、重庆,登记注册地位于上述试点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本公告第一条所列行为时,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变更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三、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执行,附件: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报告表(试点地区新增报表)——五、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基本情况表商务部2025年3月1日2025年12号公告-附件表格.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