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执行《韶山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全市各有关单位、个人:2020年12月,我市以韶政办发〔2020〕18号文件印发了《韶山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暂行办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1〕10号)等文件精神,我市以韶政办函〔2022〕4号文件印发了《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韶山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等文件,我市对现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停止执行《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对注册的国家地理标志商标,获批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件奖励5万元”,二、调整《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对本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发明专利给予0.5万元奖励”,调整后内容为“对本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三、停止执行《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五项“对企业从市外通过专利转让获得发明专利并在本市投入使用的,按每件0.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四、停止执行《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项“对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按每件50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