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货币经纪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内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三)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从事业务应当与金融资产交易相关;(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第三章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第十二条货币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管理的监管规定,第十九条货币经纪公司应当使用具有实名认证、权限管理、信息留痕及记录保存等功能的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规范开展业务,第二十七条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建立业务岗位职责和权限管理制度,第三十条货币经纪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和会计制度,第五章风险管理第三十二条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第四十八条货币经纪公司及其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货币经纪公司市场准入、业务管理和风险处置等方面加强监管协同,是指货币经纪公司基于经纪业务汇集的金融产品报价、成交意向等数据信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214332&itemId=915&generaltype=0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214325&itemId=915&generaltype=0。